應檢附書表及證件 |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大陸離婚
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大陸離婚
1.法院民事調解離婚: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法院民事判決離婚: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3.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