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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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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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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事務所證人到府服務作證,代寫完全離婚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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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離婚証人」「親自到埸作證 」,主動出示身份證核對,並代寫「離婚協議書」,可到本事務所來辦理,亦可到府辦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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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戶政事務所辦理。(*註:本事務所提供各地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或任何當事人所約的公共場合,任何有桌椅的地方。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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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準時派證人到現場,一切合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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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戶要到本事務所來辦理,隨時可來,其餘時間可預約,本事務所24小時開放,幫客戶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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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公司所請的專業證人,先精細挑選,男女皆有,無前科,品德優良,不管到府或來所辦理,嚴格要求保護當事人的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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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證時,並主動出示身份證,以便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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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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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民法1049條及1050條之規定,兩願離婚第一要有書面證明,即要寫離婚協議書,第二要有二位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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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第三兩人共同拿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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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但若法定代理人皆巳死亡,則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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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時,要帶身份證、印章、戶口名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帶到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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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夫妻二人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證人不必陪同,戶政人員不必親眼看到證人,不必攜帶證人身分證,透過電腦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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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證證人的身分證資料,即可確定證人是否為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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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若已結婚尚未辦理結婚登記,則應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之登記,同時辦理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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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若離婚之一方人在國外或大陸不克前往,如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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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之一方將離婚協議書寫好寄到國外或大陸給另一方簽名,經過大陸公證處公證另作一份委託書(國外稱為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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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後兩份資料(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委託書)寄回台灣後台灣之一方再和另一方所委託之代理人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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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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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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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提出在監執行證明書及授權書或醫院所開立的重大疾病證明書,若是監獄離婚協議書須有典獄長蓋章,再由另一方協同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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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到戶政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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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情況之外,法律規定必須兩人親自到場,不能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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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戶籍不一定要遷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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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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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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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申請時的相關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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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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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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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