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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需知
   
  更改姓名申請時的相關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者。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
  三、父母離婚,其未成年子女的姓與行使親權(監護權)的父或母姓不同者。
  四、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
  五、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六、夫妻辦理離婚登記時,原冠配偶姓者,可同時申請回復其本姓;即使身份證尚未換好,可先提出申請。
  七、其他依法改姓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應有服務機關或肄業學校證明書〉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名字直系親屬之戶籍謄本)
  三、同時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同姓名者之戶籍謄本〉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應附銓敘機關通知書〉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依本款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才能辦理。〈應
    附光復後初次設籍部份戶籍〉
   
   
  兩願離婚
  離婚登記
  更改姓名申請時的相關條文
  若人在監獄或重病,如何登記
  大陸籍或外籍配偶辦理兩願離婚或判決離婚。
  異國離婚(越南、印尼、泰國、美、加、日本…..)